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之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来说,继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出于数个故意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继续犯。 (2)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法益,则不是继续犯,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继续状态,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仍然在持续。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但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 (4)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继续犯的处理原则: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仍属一罪而非数罪。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以暴力手段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之受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其特征是: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它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2)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处理原则:想象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而在实质上属于一罪,而非数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原则上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例如,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29条第3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3款);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例外:《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交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以一罪论处。 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这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关于对基本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基本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例如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个别情况下,基本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也可能是过失,即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例如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训—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34条第 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刑法并末对加重结果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即使是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死亡的,由于《刑法》第237条没有对加重结果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所以,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4)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及其加重结果在主观上都有罪过。从主观方面,可以对结果加重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强奸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也是出于过失。 处理原则: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非按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