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应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但是在适用犯罪构成标准说时,还必须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有些行为成立数罪,但刑法却规定为一罪。例如,以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第239条规定仅以绑架罪论处。又如,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和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易混易错:1.犯罪构成虽然是区分一罪与数罪重要的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不可将其绝对化。2.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如果仅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无期待可能性的,只能以一罪论处。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又予以毁坏的,分别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侵犯了同一法益,对这种行为仅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