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2)着手:开始实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总之,实行行为并不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不包括危险性非常微小的行为)。例如,“杀人”行为,并不包含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是类型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害法益的危害性达到紧迫程度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要考察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其进一步的行为就可以造成犯罪结果等等。例如,保险诈骗中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融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关于危险的判断方法(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从以下因素进行判断:①判断资料:客观事实、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②判断时点:行为时。 ③判断主体:一般人。2.犯罪未得逞: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质和量的统一:①从质上来讲,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原因,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②从量上来讲,该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得逞的程度,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犯罪对象恰巧是熟人、被害人哀求等原因,虽然也违背了犯罪人的意志,但是不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以达到既遂,如果行为人停止了实行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易混易错:1.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继续实施犯罪,二者的区别是: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实行阶段,而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前的预备阶段,二者不可混淆。2.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因而构成犯罪;后者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因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