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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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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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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应当预见”危害结果。(1)有预见的义务。义务来源:法律、法令、职务、业务、日常生活准则的要求。(2)有预见的能力。①判断标准:主观说(即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而非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判断有无预见的能力)。②判断资料: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的客观环境。③判断时点:行为时。2.应当预见的对象:构成要件结果。按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指的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所要求的具体结果。3.事实上: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即对构成要件结果有认识)。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即反对结果发生)。(三)过失犯罪的认定1.过失犯罪以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如果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不可能构成犯罪。2.过失犯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或者结果回避义务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充分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或者结果回避义务,由于客观因素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①合理信赖。行为人在能够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②被允许的危险。现代社会到处充满了危险,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如果实施某种危险行为的人,遵守了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预见到并确实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过失犯罪。③危险分配的法理。根据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对危险的发生存在不同的注意义务。例如,对于参与公共交通的各方而言,不同的交通环境对各方分配的危险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例如被害人如果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走,汽车驾驶员不承担过失责任;而如果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则承担大部分危险。④不可抗力。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无任何不当之处,显然不构成过失犯罪。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二者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认识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二者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显然,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2)意志因素:二者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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