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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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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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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主要内容是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此外,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2.犯罪主观要件的本质:非难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危害行为具有被刑法规范谴责和非难的可能性时,才能对该行为科处刑罚。同时,对行为非难可能性的大小,也影响对行为的处刑。如果行为的非难可能性较大,刑法就会对其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反之,如果行为的非难可能性较小,刑法对其规定的法定刑就会较轻。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这两个犯罪在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盗窃罪是侵犯占有的犯罪,是将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因而刑法规范对盗窃行为的非难程度较高;而偷税罪是由于纳税人不主动纳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相比较而言,一般人对偷税行为抱有一定的同情和理解,刑法规范对偷税行为的非难程度较低。因此,刑法对这两个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对非难可能性较大的盗窃罪规定了重刑(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对非难可能性较小的偷税罪规定了轻刑(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3.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3)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重要标准。(4)是影响量刑的条件之一。4.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1)判断时点:行为时。“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而非行为前或行为后。(2)判断资料:客观事实。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下实施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时、之前与之后,总会以不同形式暴露出其心理态度。因此,行为的相关因素对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能起重要参考作用。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要件。(3)判断方法:合理推定。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合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判断方法。合理推定不同于主观臆断,它是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之上的。例如,对《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事实,推定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hr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②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③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此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就如何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作出了类似规定。易混易错:1.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仅仅是对行为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不能脱离客观事实。离开了对行为客观事实的分析,就无法把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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