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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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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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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害行为是人的意思可以支配的违反刑法规范的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当为而为、使法益恶化的行为。(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违反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未使法益恶化也未使法益好转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等;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而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不作为杀人(《刑法》第232条)。3.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1)作为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等价(仅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判断标准: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别行为要素、法益面临现实的威胁、义务人对法益侵害处于支配地位、有防果可能、罪过。易混易错:1.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身体动作。行为人即使有积极的身体动作,但如果未履行其应负的积极义务,仍然属于不作为。2.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义务人在能够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作为义务,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还须考察该不作为与作为是否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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