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2、过失犯上述的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恐怖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后者成立[……黑社会组织罪];本罪不要求在组织中有从事其他犯罪,故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又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2、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的实行“双罚制”。3、劫持——航空器罪:目的是强行控制其航向。“绝对死刑”--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4、劫持——船只、汽车罪:对象也是使用中的。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3、交通肇事罪:道路、海上、内河;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主体。①致人死亡的:“消极逃逸”--本罪加重处罚;“积极逃逸”--数罪并罚。②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肇事--本罪;肇事后指使逃逸--本罪共犯。4、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重大伤亡(重伤3人或死1人)、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秩序)。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为忽视安全隐患。6、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9、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直接管理责任人。小结本节犯罪:A)特殊主体(除交通肇事外);B)过失;C)违反规章制度;D)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均是单位忽视隐患,处罚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