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命题规律及趋势从近几年的刑法考题来看,刑法有其自己的命题规律:1.理论性加强。刑法最突出的特点是理论性不断加强,在题目的设置上,不再仅仅考查对某一个法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掌握,而是往往会涉及许多比较前沿的理论知识。许多试题,不仅从法条、司法解释得不到答案,甚至从辅导用书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靠理论功底,且是比较前沿的理论知识。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53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承继共犯以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其中承继共犯就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学说,这与我们平时理解的共犯有很大的区别。2.题目呈现综合性趋势。刑法的考题往往通过一道试题,考查若干个知识点,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15题考查了盗窃罪、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第16题综合考查了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有关知识,第17题更是考查了诈骗罪、侵占罪、使用假币罪、虚假广告罪多种罪名。3.知识点较为集中,难度有所增加。刑法考点分布显著特点是“考点集中”。总则的考点大量集中在: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原理,如共犯、罪数与数罪并罚、自首立功;分则常见罪如抢劫、盗窃、侵占、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绑架、非法拘禁等。难度增加与考点集中有关,因为集中在基本点、重点上,考生比较熟悉,势必需要增加点难度。4.重者恒重。刑法常见的知识点反复出现,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绑架罪、盗窃罪、诈骗及其相关犯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基本上年年都有命题出现。无论谁来命题,以重点罪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考生对这些重点罪要深入细致地掌握。5.刑法命题偏爱考查特例。刑法考查特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考查法律规定的特例,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是现实生活中很少发生的特例,这些特例都是疑难案例。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5题: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2006年试卷二第60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前一题考的是对刑法理论的深刻理解;后一题是对考生记忆力的考查。四、复习方法针对上述命题规定,对于刑法的复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熟读法条、司法解释。hr就是考法条的理解和运用,那么法条自然是考查的核心。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适用普遍而疑难问题,历年都是hr的重点、要点。基本的永远是重点这依然不变。总则基本内容是罪刑法定、不作为、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罪数与数罪并罚、死刑、自首与立功、缓刑、假释、累犯,以及总则量刑情节和处罚原则。分则基本内容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法条、司法解释考生应当深入细致掌握。2.研习历年试题。对历年试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hr的关键环节。历年试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我们可用它来检验掌握程度,同时它可提示hr的出题方式和出题重点,我们从中可透析命题规律,它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不同的重要指导作用,以后在复习中就以此提高自我命题意识,善于找“题眼”。历年试题都有题目重复出现的情况,题干变了考的却是老内容,正可谓百变不离其中。在历年试题的学习上,我们准备了一套《2008年国家hr历年考题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只要考生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吃透考点,在刑法获得较好成绩绝非难事。3.提高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综合理解运用能力。今后hr的发展趋势是注重测试考生的素质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适当培养“统筹”处理案件的能力,根据刑法法定构成要件来评价案件犯罪事实(行为),真正做到“完整评价”或恰如其分的评价(处罚)。既不能“重复评价”(或重复处罚,“一事两罚”),也不能“遗漏犯罪事实”。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吸收、法定加重犯等不并罚,就包含解决这个问题基本观念和办理。统筹处理案件的经验和良好意识不是一下子就能养成的,作为一个补救办法就是尽量多地熟悉各种具体“类型”,举一反三,解决这类问题,例如2007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对本题,考生应运用想象竞合、牵连、吸收的原理拿分。因此“原则与实例”结合起来一并掌握是简便易行的对策。在每一个原理之下积累掌握大量实例,会取得益彰的效果,实例会加深对原理的掌握,原理进一步指导实例。这相于积累起“两手”经验进行归纳。4.注意归纳总结。每年考生都应当有一个自己的总结笔记,对于自己感觉到的重点、难点、对一些问题的体会、总结都应该在自己的笔记中有所体现,这样在最后阶段的冲刺时,就能够一目了然的知道自己的问题在哪里,然后集中精力对这些问题再过一遍,既有针对性,又有效率。例如刑法分则的一些特别规定,“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5.案例分析稳中求精。关于刑法案例分析的解题思路,大概可以这样把握:从犯罪的构成要体(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犯罪主观)出发,先看案例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再根据犯罪的各种事实决定如何定罪和量刑。在定罪和量刑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是不是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在量刑也要考虑犯罪情节是否特殊,行为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还要注意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认定和定罪的情况也是常考点。总之,案例分析要全面仔细,既要分析局部的具体情况,也要从整体上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对各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