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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考’刑法’分析与备考指南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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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1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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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值概况hr流传一句话“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可以称诸侯”。这句话的意思大概强调民法和刑法的重要性。刑法是hr的“大户”,2005年至今,都在80分左右波动。2006年,刑法的分值为82分;2007年为80分。从2002年hr以来,刑法题目难度逐年增长,对理论知识的考查越来越广泛、深入。2005年,刑法题目难度明显降低,但2006年难度又有所加大,恢复到了2003、2004年时的难度。2007年的难度和2006年难度基本持平。在即将到来的2008年hr,刑法难度有所延续。二、重点指引刑法讲究精确,虽然现实的大千世界纷繁芜杂,但是当它纳入刑法时,一切都必须变得精确。而把握好刑法基础理论、刑法的基本概念、以及每个罪名的含义和与他罪的区别,一切都会迎刃而解。综合近几年的刑法考题,其重要的考点如下:(一)总则部分的重点1.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2.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的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问题。4.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成立条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特殊正当防卫;其他常见的排除犯罪性事由。6.未完成犯罪形态,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责任问题。7.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不成立共犯的特殊情形;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8.罪数形态,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9.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及死刑和死缓的特殊规定;罚金刑的适用。10.累犯、自首、立功的成立条件与处理原则;缓刑与假释的适用情形;数罪并罚的具体运用;量刑情节和处罚原则。(二)分则部分的重点1.叛逃罪和间谍罪的区别。2.放火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3.走私罪、偷税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保险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虚假广告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强奸罪的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刑讯逼供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重婚罪、虐待罪、诽谤罪。5.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6.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招摇撞骗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7.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8.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综上所述,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入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浅浅的了解。如同所有的考试一样,刑法测试有“点”和“面”的问题。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用能力。与此相应,考生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入细致的掌握。所谓“面”,是指知识面。对面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生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广度,问题虽然较多但很简单。与此相应,考生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有较为广泛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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