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62、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是本罪要件。63、武装掩护走私的,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6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主体为单位,实行单罚制。65、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主体不同。66、使用假币面额在4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罪2000元以上就认为数额较大。伪造货币罪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就定罪处罚。敲诈勒索罪,罪与非罪,数额掌握在3000元。抢夺罪,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盗窃罪,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6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68、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的,与存款客户串通,未将其存款记入银行法定帐户,直接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本身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则不要求其与存款客户有事先串通的条件。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帐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69、金融机构,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70、偷税罪,无照经营的,不免除其纳税义务,故不妨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其目的必须是骗税偷税,否则不构成本罪。7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处罚。73、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7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是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75、报复陷害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76、破坏选举罪,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破坏选举的,其暴力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在此,可看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使用贿买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可能触犯行贿罪,但是不需要数罪并罚。77、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同时又犯有重婚罪,按照破坏军婚罪处罚。78、抢劫罪中药物麻醉、强行灌醉等方法,被害人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与犯罪分子没有关系,犯罪人只是利用这种昏睡状态取走财物的,属于盗窃一类的犯罪,不是抢劫罪。79、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学法网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部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以上两种情况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定抢劫罪。80、在夺取被害人项链、耳环时,致使被害人耳部,脖子受伤,一般认定为抢夺罪。学法网8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不以信用卡中的存款余额为标准。82、盗窃信用卡、存折、存单等金融票证,又冒用或者骗领现金的,通常还是以盗窃罪一罪处罚。83、盗窃毒品、加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也可以成立盗窃罪,但是因为持有或者使用、贩卖又触犯其他罪的,应当认为是一种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84、合同诈骗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指经济合同。追诉树额,个人5000到20000元,单位50000到200000元。85、贷款诈骗罪主体不能是单位,但是单位可以定合同诈骗罪。86、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的有关银行结算凭证是假的如果使用的是真的金融凭证诈骗的,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但能成立诈骗罪。8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该择定诈骗罪。88、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和造成严重后果两个客观要素。89、非法侵入hr信息系统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9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