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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情形总结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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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242条第2款)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248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269条)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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