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过程中持刀威胁第三者能否转化为抢劫【案情】 张某坐在李某旁边,而周某则做在李某的后面。在公交车的行进过程中,李某睡着了,张某就偷偷摸摸把手伸进李某的口袋想把李某的钱包偷出来!坐在李某后面的周某看见以上行为,出于正义考虑,赶快用手推李某,想把其推醒,以制止张某的偷窃行为!但这个时候,李某没被推醒,反而被张某看到了,于是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在周某的面前晃了一下并低声说:“你要是再敢出声或把李某叫醒,小心你的舌头和手臂”。周某听了张某的话以后,害怕自己的舌头和手臂出事,于是就没叫醒李某!最后,张某偷窃成功! 【分歧】 对于张某在盗窃过程中持刀威胁第三者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或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结合上述对转化型抢劫的理解,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张某对周某使用暴力和对李某盗窃成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张某携带凶器盗窃,又当场使用。足以证明其有使用凶器抢劫的主观恶意.刑法中只是规定,在盗窃中使用凶器就算抢劫,使用凶器针对何人在所不问。张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被周某发现此时已没有什么秘密可言,若没有持刀威胁的行为,其取得李某财物的行为不可能实现。而且在盗窃过程中持刀威胁第三者,主观上已经是在盗窃行为败露后想强行取得财物了,客观上也有持刀威胁的行为,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单纯的财物的占有权,抢劫则侵犯的不单是财物的占有权,还有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抢劫中使用暴力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妨碍抢劫的第三人。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周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