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他人用犯罪手段获得的钱款或财物以及由这些赃物所产生的收益。行为人窝藏、转移、销售、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手段获得的钱财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行为过程中明知。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2。区分赃物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及其产生收益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掩饰、隐瞒,从中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