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0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仅限于自然人。10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专款挪归其他公共用途或者非个人使用,如果归个人使用定挪用公款罪。104、受贿罪中,贿赂物是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美色、迁移户口、升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刑法修正案(六)10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10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107、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是单位故意犯罪。妨害清算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即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法律教育网,依照法律规定在清理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的活动期间发生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而修正案新增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是区分二罪的关键。“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在此之前一年之内恶意处分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的,就构成虚假破产罪。108、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hr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达到几十种。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hr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hr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109、将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110、将枉法仲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