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未遂处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一般来说,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那种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就不认定其为未遂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过把未遂情节置于全案情节中考察,如果决定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就要进一步解决是从轻还是减轻及其量刑幅度的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在对未遂犯处罚时,要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从客观上说,要看犯罪的性质,以及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例如同样是未遂,杀人未遂与盗窃未遂就有很大差别,对杀人未遂,一般不宜减轻处罚,而盗窃未遂,在实践中除盗窃金库等特定场所的财物和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特定财物以外,一般不予判刑。此外,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远近程度的不同,不仅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而且表现出犯罪意图实现的不同程度。所以,在对犯罪未遂处罚时要予以考虑。从主观上说,要看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犯罪意志被抑制,但未遂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有所不同:犯罪意志坚决顽强的,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意志一般比较脆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此,在对犯罪未遂处罚时也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