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第七章单位犯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述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我们认为,这个概念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性质,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是我们正确认定单位犯罪的根据。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如前所述,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我们曾对企业做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划分。过去曾经有人认为私营企业犯罪可以视同个人犯罪,没有必要看作单位犯罪。
    我们认为,私营企业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1987年刑事立法刚开始确认单位犯罪的时候,私营企业还比较少,私营企业犯罪的情况也比较少。因此,《海关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但由于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刑远低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刑,因此,当时法律将单位限定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而不包括私营企业。并且,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还明确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此后,随着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之刑,再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就没有意义了。因此,从单位犯罪立法演变的过程来看,私营企业逐渐纳入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的公私平等必然反映到法律当中来。因此,在单位犯罪问题上,我们也应该坚持公私平等,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两种:
    一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
    二是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1)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2)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四)机关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刑法修改中,关于国家机关是否应当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争论。否定说认为,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方面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利于此后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对它的惩罚,例如判处罚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是把金钱从这个口袋装到那个口袋,没有实际意义。肯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制裁,不仅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而且还会提高法律的权威,增强国家机关的威信。
    我们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确乎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国家机关经商或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加以处罚,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政企逐渐分开,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不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构成的单位犯罪将会随之而减少,乃至于最后消亡。当然,这是一个发展趋势。由于现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依然存在,在刑法中作出规定还是必要的。而且,我们也注意到,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规定了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将机关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有利于对单位犯罪主体更为准确的认定,也说明并非任何单位犯罪都可以由机关构成。
    (五)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特征
    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要是为了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别。个人犯罪一般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也就是所谓谋取私利。而单位犯罪则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这里的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所不同。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单位犯罪限于经济犯罪?这个问题尚有待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因而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但这里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似应作广义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它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取违法所得,而是指为本单位的局部或者暂时利益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客观方面特征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例如公司的董事会等。董事会是股份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它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hr负责。在其他企业、团体和机关,决策机构决定一般是指有关行政组织的领导人员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经负责人员决定
    这里的负责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的首长与领导,这些人有权就这些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因而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
    从单位犯罪行为上看,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二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这种单位犯罪不能由个人构成。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犯罪,就只能由上述单位构成,而不能由个人构成。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在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中有单罚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但由于当时并不承认单位犯罪,因此刑法理论上没有从单位犯罪的角度对此加以理解。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并确立了两罚制。《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犯罪大多规定了两罚制。
    根据以上情况,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作出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现分述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本资料由整理,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