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紧急避险行为发生不如正当防卫那样多,因此,在刑法修改中,除个别词句的调整以外,对紧急避险的规定基本上未做大的修订。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一)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这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大小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大小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所以,不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大。其次,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最后,在财产权益中,应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较小的财产权益。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三、自损行为
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
四、义务冲突
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例如:律师为了在法庭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漏他人的隐私。
两个幼儿坠入河流,父亲只能救助其中的一个。
第四章 课后练习题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何在?
二、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区别?
三、 单项选择
1.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1处填写“防卫不适时”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答案] B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寸: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 A
3.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 B
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 D
四 多项选择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残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ACD
答案: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项目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实质不同
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
两权相害取其轻。
起因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
紧急避险中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象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对象仅为不法侵害人本人。
紧急避险行为对象为第三人。
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无实施条件限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紧急避险行为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主体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主体范围上无特殊限制。
紧急避险中避免本人危险的主体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限定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与被保护的合法利益相等,也可以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二、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比较
相同点
(1)都有不法侵害发生;(2)行为人都对不法行为实行了防卫行为;(3)都造成过分的结果。
不同点
(1)时间不一样。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时候,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过分损害。事后防卫是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事后报复。(2)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事后防卫是故意行为,虽然因遭受到不法侵害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报复,但这只是一个酌情的情节。防卫过当是过失的,而且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情节,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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