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125~127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1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必须经院长批准;应签发拘传票。2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须经院长批准;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此处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不同,最特殊之处在于可提前解除拘留。《民诉意见》第125、126、127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审理组织和程序均不同。读者可稍作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