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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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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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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民诉意见》第199条。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只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审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3上级人民法院。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诉意见》第204~212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1申请再审的范围已生效的调解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3申请再审的方式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1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次日。2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意见》第202、210条。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应注意: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4审理中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发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判,仍可提起上诉。2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1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可以抗诉;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地方检察院需通过其上级检察院,始能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1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2检察院抗诉无期间限制;3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大体相同,只是后者多一个“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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