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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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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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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215~216、218、221、223条。督促程序并非hr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1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2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3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4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下落不明。5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不作实质审查;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1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得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2依《民诉意见》第215条第项,《民诉法》第189条第项的含义应为“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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