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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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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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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诉法》第21~24条;《名誉权解答》第11条。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考生只须了解。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家掌握。1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2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3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4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院长签发公告;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签名、盖章问题;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5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此为hr重点。注意:第三人无异议才可强制执行;第三人只要提出异议即不得强制执行,无须审查。注意不属于异议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所为放弃债权、延缓债权期限行为无效,在第三人无异议时可执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不得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7了解《海诉法》第21~24条的内容。8掌握侵犯名誉权案件侵权人不执行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执行措施:公告、登记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上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项处理。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1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2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3双倍补偿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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