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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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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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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电镀厂系某省A市河西区乡办企业,1995年与同省B市汽车油箱厂(位于该市桥头区)签订一份合同,由东风电镀厂给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汽车油箱厂支付加工费。从1995年起,东风电镀厂即根据该合同一直在其工厂内为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到1999年,汽车油箱厂拖欠东风电镀厂加工费累计达42万元。1999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改装厂,厂址不变。东风电镀厂多次向汽车改装厂追索货款,均遭到拒绝。请结合下列各题中所提示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2000年3月,东风电镀厂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汽车改装厂正在非法转移资金和部分其他财产。此时,东风电镀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该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东风电镀厂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2后来,东风电镀厂向B市桥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桥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东风电镀厂担心桥头区人民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向A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桥头区人民法院与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东风电镀厂的起诉?3在诉讼过程中,汽车改装厂提出:“合同原系汽车油箱厂所签订,现该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不应把汽车改装厂列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汽车改装厂的法定代表人郝某的内弟。法院准予原告的回避申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第二,本案当事人是汽车改装厂,而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汽车改装厂有近亲属关系。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一审法院宣判后,汽车改装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汽车改装厂又提出反诉,提出东风电镀厂所加工的电镀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一反诉?6据查,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盐业公司分别拖欠汽车改装厂改装费6万元、5万7千元,虽逾期未付,但汽车改装厂从未向两者主张其债权。东风电镀厂如果得知汽车改装厂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对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我倒咎崞鹚咚希坑Φ毕蚝蔚厝嗣穹ㄔ浩鹚撸开?nbsp;7假设在桥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东风电镀厂向桥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6题中的诉讼,桥头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如何处理?8受理第7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做出怎样的裁定?9如果东风电镀厂没有提起6题和7题中的诉讼,在桥头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汽车改装厂无力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实现东风电镀厂的债权?1东风电镀厂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应在15天内起诉。2本案中河西区法院和桥头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这一意见不正确。理由见《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在本案中,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改装厂之后,合并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汽车改装厂作为本案当事人,所以理由不成立。总之,合并前的法律行为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4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可以适用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内,所以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所以本案中陪审员张某也适用回避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以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汽车改装厂有近亲属关系为异议的理由也不成立。5B市中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该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可以直接对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盐业公司提起诉讼,对B市机械厂的诉讼可以向B市秀山区法院提起,对B市盐业公司的诉讼可以向B市团结区法院提起。7桥头区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8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9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对于问题1,因为是起诉前获知财产被转移,其法律依据为《民诉法》第93条第1款,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发现有紧急情况可以提起保全要求。详见《民诉意见》第31条,并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该案件没有交代涉外因素,因此可以理解为国内案件,国内案件在15天内起诉,这是《民诉法》93条第3款的规定。2要回答问题首先看发生案件地点,因为该案件只是简单的加工合同,所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要看涉及的两个地点是否符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桥头区是油箱厂即后来的汽改厂所在地,而油箱厂是被告,只不过发生合并后由汽改厂取代,即桥头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桥头区有管辖权。在本案中河西区是电镀厂所在地,而电镀厂是在厂内进行加工,该地是加工行为地,因此河西区是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实际履行地,当然也有管辖权。在题目中有个,是在诉讼过程中,东风电镀厂又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即桥头区法院已受理后原告又起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这是《民诉意见》第33条的规定。因此当发生了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在程序上需注意几点: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就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分先后顺序,先向一个法院起诉后又向另一个法院起诉的,后一个法院是不能重复立案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二、如果后面的法院在不知道已有法院立案的情况下立案了,后来又发现已有法院立案时就要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本案第5个问题涉及二审中反诉的处理问题,具体见《民诉意见》184条的规定。注意二审中的新增请求、反诉请求、漏审漏判等相关的条文应当重点把握。4第6题考查了代位权诉讼问题。原告可以直接对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盐业公司提起诉讼,对B市机械厂的诉讼可以向B市秀山区法院提起,这是依据次债务人住所地原则;对B市盐业公司的诉讼可以向B市团结区法院提起,也是依据次债务人住所地原则。总之,该案涉及《合同法解释》第14条代位权诉讼的问题。5该题考查了主债务诉讼之中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具体见《合同法解释》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4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6第8题考的是《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二款。见前引条文。7该题意思是只提起了一个对主债务人的主债务诉讼,没有提代位权诉讼,判决做出以后发现债务人无力偿还,但是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形。其法律依据为《民诉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和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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