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飞公司起诉环宇公司支付欠款案(欠款纠纷案的起诉、反诉、二审与再审)2002年3月,A市甲区的环宇加工公司与B市乙区的新飞机械公司签订一份电子产品加工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飞机械公司应在2002年5月底之前向环宇加工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8台电子产品加工设备,环宇加工公司应在接到设备后7日付清全部货款。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飞机械公司按时提供了8台电子产品加工设备,环宇加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80万元未支付。经新飞机械公司多次催要,环宇加工公司又支付了50万元,剩余30万元迟迟不予以支付。2002年6月,新飞机械公司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宇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30万元。A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争议案件,并向环宇加工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环宇加工公司在向甲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要求新飞机械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15万元。环宇加工公司的该项请求属于何种诉讼请求?甲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请求?2如果甲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环宇加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甲区人民法院能否将新飞机械公司的支付货款请求与环宇加工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的请求合并判决?为什么?3如果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环宇加工公司向新飞机械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30万元,环宇加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了使人民法院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环宇加工公司能否提出新的证据?4对于环宇加工公司的上诉案件,如果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环宇加工公司认为该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依据何种理由、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再审?5如果人民法院依据环宇加工公司的再审申请,决定再审该案件,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做出的再审判决,其法律效力如何?6如果在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系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影响了正确判决;而二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回避未回避也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此时,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件?1环宇加工公司的该项请求属于反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审理,作出判决。2不能合并判决。因为环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对环宇公司提出的反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此时法院只能对新飞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做出缺席判决。因为反诉原告缺席不影响本诉的独立性。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环宇加工公司能提出新的证据,但只能提出如下的证据: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到的证据。4可以依据以下理由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5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做出的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6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1对于第3题见《证据规定》第41条第(二)项。2第5题见《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第6题见《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项,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程序中有《民诉意见》第181条第(2)项,二审程序中有《民诉意见》第181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所以应当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