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甲公司要求诉前财产保全案1999年8月8日,河南省A县甲公司与河北省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00吨优质水泥,乙公司在货到后付款。甲公司依约于1999年9月20日将货全部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后屡次拖延付款。甲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货款,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乙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甲公司的货款。后来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业务友好单位丙公司告诉甲公司:乙公司在杭州市C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水泥,约150吨,甲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甲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其依据何在?2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保全申请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裁定?在什么期限内执行?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据申请人的起诉,对保全有撤销权吗?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1甲公司应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2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受理法院有监督申请人是否起诉的权力。如果甲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杭州市C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乙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乙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不起诉时的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案件管辖。1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间见《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2问题3的相关法律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民诉意见》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