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本法第42条。对于以上3个条文,应注意: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2二审的审判组织必须是合议庭。3重审、再审必须另组合议庭。4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5了解审判长的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