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意见》第155条。1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2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3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意见》第156条。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1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2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申请撤诉的条件是: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2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3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2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