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民法通则》第91条。1债权转让采通知主义,即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只须通知即可(第80条)。本条规定修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第91条不分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统统要求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是欠科学的。注意通知规则:(1)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换而言之,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2)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例外。2注意债务人对抗辩权、抵销权的援用(第82、83条)。3注意合同债权转让纠纷诉讼中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27条)。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民法通则》第91条。1合同债务转让采用债权人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第48条)。本条规定同《民法通则》第91条相合。2注意新债务人对抗辩权的援用(第85条)。3了解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中由谁作为第三人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8条)。1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2新债务人不得援用抵销权,这是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公司法》第184~185条。1合同债权债务协议概括转让的,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生效力。2难点在于第90条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移转制度。分解如下:(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组织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此与《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相一致。(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两种情形:①若当事人分立时,分立的组织与债权人达成了债务承担协议,则应按协议执行。例如,A企业分立为B、C两企业,分立时B、C与A的债权人D达成了协议,由B负担清偿D的债务,C与此债务无关。那么,应按该协议执行(《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②如果当事人分立时,分立的组织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那么应由分立的组织对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第90条)。由此可见,《合同法》第90条与《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二者是分别从两个侧面完善了当事人分立后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制度。《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于今日已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