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法第395条。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原《经济合同法》未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只规定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法区分了作为民事合同的保管合同与作为商事合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也因而得以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保管合同法律特征:1实践性合同(第367条);2原则上无偿合同(第366条);3不要式、双务合同;4保管合同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非由保管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1注意饭店、旅馆的住宿客人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饭店、旅馆的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因为虽然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法律关系是有偿的,该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2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效力主要体现在保管人的义务上,应予重点掌握,以上各个条文构成保管人的义务、权利体系。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第368条)。注意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凭证。2妥善保管义务(第369条)注意保管物所、方法问题。3亲自保管义务(第371条)关于亲自保管义务,应注意两个问题:(1)保管人违反此义务的,为违法的转保管,对于保管物因此而生的损害,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2)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保管人应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的过失承担责任(第400条)。4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第372条)。5危险通知义务(第373条)在出现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追夺或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与此相关,此时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而不得向第三人返还保管物。6返还保管物义务(第377、378条)(1)一般情形下,保管人应返还原物(第377条);(2)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故仅负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的义务(第378条);(3)有孳息的,一并返还(第377条)。7了解第379条、380条保管人的权利。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而言:1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一般过失情形下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了解寄存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三大义务:1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合同)和偿还必要费用(第379条);2告知义务(第370条);3声明义务(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的,保管人只负赔偿一般物品的义务。4了解第376条寄存人的权利:随时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