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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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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8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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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本法第52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1注意第329条技术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2第343条限制技术竞争和发展的合同条款亦为无效。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专利法》第6~7、16~17条。1重点掌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1)获得奖励、报酬请求权(第326条第1款);(2)优先受让权(第326条第1款);(3)表明完成者身份权(第328条);(4)取得荣誉证书、奖励权(第328条)。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完成者个人(第326条第1款,第327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法第119条。1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2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第338条第1款)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合理分担。3当事人一方的减轻损失义务(第338条第2款)。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专利法》第8、10条。以上三个条文是有关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hr难点、重点,故应予以仔细辩析、准确掌握。1若无另外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申请专利权归开发人,委托人享有两项权利(第339条):(1)免费实施专利权;(2)优先受让权。2若无另外约定,合作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为各方共有。重点掌握该共有关系内容(第340条):(1)优先受让权;(2)一方放弃的,他方有权自行申请;(3)放弃申请权一方免费实施专利权;(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3委托、合作开发完成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若无特别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不是共有关系,而是各方均可使用、转让。这一点上是有别于第340条专利申请权的共有关系的。4注意第341条的但书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专利法》第10、12条。以上是有关“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1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留心包括哪四类合同(第342条)。2重点掌握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制度(1)有效期间(第344条);(2)禁止受让人许可第三人使用(第346条);(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归改进人(第354条)。第346条规定的是“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而非“让与人”。至于让与人可否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要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性质而定。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则让与人亦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普通性实施许可,则让与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上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1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的两类合同(第356条第2款)。2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即在于提供一份合乎约定的报告,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在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由于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所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不同(第359条第2款,第362条的第2款)。3重点注意第359条第3款: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决策风险自负原则。4掌握第363条:新技术成果权归完成人,其法理与第354条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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