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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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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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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1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2外观设计只须具备新颖性:即: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关于专利的申请程序,着重掌握其实体性规范,其次了解其程序法规范。1申请申请日确定: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详言之:①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②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③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优先权:①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③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④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否则,视为未主张。2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外国个人、单位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中国单位、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且遵守保密法规定。3申请的撤回与修改①被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得随时撤回;②也可随时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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