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7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1有效期间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第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43条。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转移及许可使用,是传统律考及现行司考的重点,应予掌握:1转让:双方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转让申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后,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移转因转让以外的原因发生移转的,受让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移转手续;专用权人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移转;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移转申3许可使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双方对外的权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