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1有效期间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第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43条。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转移及许可使用,是传统律考及现行司考的重点,应予掌握:1转让:双方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转让申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后,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移转因转让以外的原因发生移转的,受让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移转手续;专用权人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应一并移转;否则,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的,视为放弃移转申3许可使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双方对外的权利义务: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