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物权的概念所谓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准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准物权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权利客体的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所以准物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准物权与物权的制度性区别主要是由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2准物权在性质上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与物权都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所以两种权利都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效力上的优先性和排他性等共同特性。3准物权不是物权,但是关于物权的规范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尽管准物权在性质上类似于物权,但是由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仍然不属于物权,不能将物权的规范直接适用于准物权之上。不过,既然准物权与物权在性质上类似,法律可以将物权的规范准用于准物权之上。(二)准物权的类型1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所谓探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并可优先取得在该区域内采矿的权利。所谓采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处分该项权利的民事财产权。2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其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叫做养殖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的权利,称为捕捞权。3水权。所谓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4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