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确认之诉物权归属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条件,若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某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的归属。确认之诉可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提起侵权之诉时一并提起;还可以是被他人提出侵权之诉后,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没有物权.从而作为抗辩理由。(二)物权性保护措施——物J,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因此任何第三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之物权、不妨碍物权人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的义务,否则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从而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物权人都有权利行使物上请求权对其权利予以救济和保护。同其他请求权一样,物上请求权可以是通过诉讼的力式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加以行使。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l)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极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有占有权能的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因为该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所有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所以又被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我国与比较法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一般将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作为所有权的效力之一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然后对于也适用该规定的其他物权则在各该物权的部分规定一个准用性的条款,因此若在具体物权中没有准用条款的规定则是否能适用返还请求权就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物权法》则把该项权利规定在总则中,因此只要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则一律加以适州。因此,在我国不能仅仅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应当代之以“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为:①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②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必须是物权占有。(2)妨害停止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除该项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例如甲正在挖地下商场,马上就要挖到乙的地下,从而有可能会导致乙的地基动摇,则乙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请求甲预防该损害的发生。(4)恢复原状请求权。(三)债权性保护方法I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因此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即物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若第三人的行为对于物权人构成侵权行为的,则应当依照侵权行为法对于物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侵权行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请读者自行参阅本书侵权行为的部分。2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第三人获得物权人之物权性利益,若没有合法的根据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物权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请求获利人返还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