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 1中止的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情形。 注意: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如发生在最后的6个月之前,只要持续到最后6个月那么从6个月的时候起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诉讼时效中止是由于出现了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因此凡是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都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 (4)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 3效果。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也就是将该事由持续的时间从诉讼时效中扣除掉。 (二)中断 l概念。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待该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因此只能有两者情况,即: (1)权利人行使权利:①权利人起诉;②权利人实施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行为,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破产等;③权利人于诉讼外提出请求。 (2)义务人承诺履行。 3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曲廷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