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现代理的概念和意义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三)表见代理的效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而这并不是说表见代理就属于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