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二)委托代理的终止l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和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关系原则上也终止,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l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法定代理权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代理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