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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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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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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所谓意思表示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将想要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即效果意思)通过客观的可以为人所认识的方式予以表达的行为。由此可见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以下之含义:①意思表示乃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乃是主客观的统一。②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必须把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意思表示相区别,比如友情表示等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能引起私法效果。所谓私法效果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就是说,并非任何表示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后果.而是只有那些当事人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此乃意思自治的真谛是也。还必须把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观念通知相区别;观念通知又称之为事实通知,是指关于某种事实或认识的通知。例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法》第28条)、债权让予通知(《台同法》第80条)等等。③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原则,所以意思表示必须是由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适格)者实施的。③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由于私法自治乃是实现私人支配自己私生活的自由,因此该种支配必须是出于民事主体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不能是在他人强制和欺惘之下所作出的。盖此种情形完全是他治而非自治。(二)意思表示的方式1明示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2默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单纯沉默一般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必须是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有交易习惯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才能作为意思表示。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给予答复,并表明10日内没有给予答复的视为接受。那么10天之内乙未给予答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未成立,乙的沉默不能推定为接受的意思表示,除非甲与乙事先曾经约定过凡是甲给予乙的要约乙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予拒绝的视为接受。(三)意思表示的要件1客观要件——表示行为。2主观要件——内心意思。按私法自治的要求.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相一致、相统一。但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所在多有,因此便产生一项特殊的基本问题:表意人应当具备何种主观要件,便可以将外部表示所呈现出的意思归于表意人之“内心”意思进而赋予其法律效力。为了解头这一问题,民法理论上将表意人之主观意思细分为三个要件:(1)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行为。若行为,凡的表示不是其自觉自愿地实施的,而是丧失了知觉或者完全被他人所控制的情形即欠缺该种意思,例如被人麻醉后按指印或者被人强制着按指印,均应欠缺行为意思而不构成意思表示。(2)表示意识,即表意人意识到其表示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外部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当然也并不预期其会引起法律后果而实施该行为时即欠缺表示意识,而不构成意思表示。例如不知道某地正在进行拍卖活动,而向熟人举手打招呼之举手不能被作为竞买的意思表示。(3)效果意思,即表意人有想要以其表示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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