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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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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9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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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始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二)法人权利能力的特征1法人权利能力不平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的目地事业不同而不同。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2法人权利能力不完全,受到一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由于法人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精神上的存在体,因此,凡是自然基于血肉之躯而享有的人身权法人均不享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只享有三项人身权,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2)法律上的限制。法律基于各种理由都可以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3)目的事业的限制。各种法人由于成立的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其目的事业各不相同。公益法人不得实施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即便是营利性的法人其各自经营范围也是不相同的。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绝对无效.而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第三人不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与其所签订的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的,则该合同有效;反之若该第三人明知超越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加以对待,因为此时在法律上应当准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加以解决,盖二者在法律上应当作相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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