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终止概述法人的终止,指的是法人失去其法人资格的法律现象。法人的消灭需要经过三个阶段:解散(时间点)一清算(时间段)一终止(时间点)。法人解散并不丧失法人资格,只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缩在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内不得再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解散后就必须进行清算,清算解散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终止(失去法人资格)。(二)法人解散的原因《民通》关于法人终止的相关规定严重缺乏合理性,所“学理上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认为法人终止的程序始于法人的解散,法人解散则须具备解散原因。导致法人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三大类:1意定解散,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进行的解散:(1)基于法人章程规定的事由而解散,包括解散条件的成就和法人存续的期间届满两大类。(2)社团法人基于社员大会的决议而进行的解散。2法定解散,即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当然进行解散:(1)台并分立;(2)破产;(3)社团法人不足法定人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形。3命令解散,即基于国家机关的命令而归于解散:(1)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作为行政处罚,即我们所谓的吊销执照或者勒令关闭;(2)基于法院的判决而解散。(三)法人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法人的清算,指法人解散后终止前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其财产、了结其未了事务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的清算有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必须依据破产法而进行,民法中所谓的清算是指普通清算而言。2清算组的成立。(1)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清算组织由该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成立;(2)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则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3清算组的性质与职权。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行为。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的清算范围包括:(1)业务清结。法人终止时应将终止前开始尚未结束的各项业务予以了结。(2)资产清理。法人终止时应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内处理法人的财务;②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③变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