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完全,不受限制,即内容非常广泛;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抛弃或转让权利能力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易混易错:注意不要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