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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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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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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经请求权的行使,以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组合与联系十分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1)就主体数量而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参加,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有三方以上的主体参加。前者如买卖合同,后者如台伙经营关系;(2)就主体是否为特定的人而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而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人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3)就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情况看,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外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关系。还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4)就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联系看,在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关系,一方的权利正是另外一方的义务。而在另外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各自主体的权利、义务则成平行关系,即各方主体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也都承担同样的义务,如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为救济民事权利而由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依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要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种。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仪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一时性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以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以不特定之多数人为义务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等支配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相对权的教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民法上的从权利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地役权也是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人身权均是专属权利,而财产权原则上都是非专属性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民事权利绝大多数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主要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易混易错:形成权的认定和行使都比较复杂,大家必须准确掌握。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 (1)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③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④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3)法律后果。行为的违法性被排除,尽管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是不属于侵权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若防卫过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1)构成要件:①须有紧迫危险;②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④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2)法律后果。行为的违法性被排除,尽管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是不属于侵权行为。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受损人并非不法行为人,因此对其所受的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观念。具体补偿情形如下:①若危险是由受损人引起的,那么无须对该受损人进行任何之补偿;②若危险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由引起危险的第三人进行补偿;③若危险是自然事件等非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则由受利益人对受损人进行补偿。 3.自助行为。 (1)概念。所谓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③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④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3)法律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构成侵杈行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易混易错:自助行为和留置权、抗辩权容易混淆;肾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也容易混淆。走家必须要能够区别开来。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那么什么样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呢?换句话说,为什么有些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有些不能?原来有些事实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乃是因为其恰恰符合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被法律规范赋予了法律后果。 (三)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分为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又依据其是否符台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又依据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后者则分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前者如人的出生、死亡等,后者如时效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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