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犯专利权典型事例
模仿他人外观设计成被告“屡教不改”终被罚款“钓竿用导线环”的外观设计,是富士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的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取得专利后,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专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许诺销售等,否则就构成侵权。但威海一家企业未经许可,就生产和销售了与“富士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富士公司”曾在2005年10月,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企业侵权的有关情况,请求处理。2006年5月,经省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只要对方以后不再生产和销售了,“富士公司”就不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了。可一年后,对方并没有履约,继续外销该专利侵权产品。这一次,“富士公司”把对方告上法庭,不但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要求连前面的损失一起追回。后经法院调查,该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另外,第一次侵权时,“富士公司”之所以放弃追偿,是以对方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前提的,而今,对方并没有履约,“故伎重演”,是“违约”在先,因此,“富士公司”有权要求重新追赔。最终法院判决,威海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赔偿“富士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法官简评:专利权的可获利性,使得专利权在取得的同时就必然存在被侵权的风险,这也是专利侵权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热点之一的原因所在。去年,专利权纠纷占了总受案数24%,比2006年增长了7个百分点。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不诚信、不创新,又不尊重他人专利权,想走捷径,这种情况下,引起纠纷是必然的。有的侵权者经行政处理和处罚后,感到“不痛不痒”,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再次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为了给予其“教训”,自然要诉到法院要求制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相信,随着我们法律对专利权保护机制的日趋完善,专利侵权态势必将得到有效扼制,专利权必将会得到很好地保护。相关链接: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权利。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厂商字号名称权、货源标记权、商业秘密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原产地名称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