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追赶犯罪分子被砍身亡 10名车主赔偿18万1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胡某等十人共同赔偿原告林某夫妇因其子阿凯死亡所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2917.4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胡某等十人合伙经营赣D37XXX号卧铺车往返广东珠海至江西吉安的路线,阿凯系被告雇请在该车从事售票的员工。2006年1月18日,杨某驾驶该车从珠海返回吉安,同行还有刘某(司机、合伙人之一)、胡某(合伙人之一)和售票员阿凯。上午8时许,该车行驶至广东省中山市时搭载了1男2女去江西省高安市,双方讲好价格为300元/人。车行驶一段时间后,阿凯要求这3人买票,但3人一直未付钱。约10时许,该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一红绿灯附近时,突然冲上几个人动手打了胡某和杨某,导致该车撞上了红绿灯的电杆,挡风玻璃和右侧两块玻璃均被打烂。胡某、杨某和阿凯三人去追对方时被刀砍伤,杨某经抢救脱离危险,阿凯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此案,而十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后拒绝赔偿其他费用。林某夫妇多次找十被告人协商赔偿一事未果,遂诉讼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十被告辩称阿凯既不是股东亦非其雇请的员工,阿凯追赶犯罪分子是个人行为,不是为了合伙经营者的利益,且原告应向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十被告合伙经营赣D37XXX号卧铺车往返吉安至珠海路线,雇请阿凯为其劳动,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十被告辩称阿凯不是其雇请的员工与事实不符。阿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为了合伙经营者的利益遭受人身伤亡,作为雇主的十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没有明确具体侵权行为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原告可以请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林某夫妇要求十被告赔偿因阿凯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