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复习指南一、担保法的复杂性 担保法是所有参加hr的考生在复习时最感到头痛的,也是最难自学的一个民事法律部门,特别对于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有时几乎摸不到头脑。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源于担保法内容的综合性,民法中的两个重要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在担保法中交相融合,如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便是债法中的主债和从债的关系,而物的担保特别是抵押权是物权的基本类型,物权的基本效力和原则在抵押权中都有体现,如优先性、追及性、公示公信原则。此外,担保法的复杂性还源于在一个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了更多的民事主体,多半要多一个担保人,当担保人是多个人担当,特别是保证和物的担保在一起时。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不仅要权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利益,还要考虑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单就担保的效力而言,它除了受担保合同的影响,还要受主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物的担保中还要受担保物存在与否的影响。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和债务人及债权人的责任分配更是复杂,所以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也是一个重点和难点。最后,由于担保法立法的原因造成了担保法自身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由此增加了我们对它的理解和掌握的难度。这主要是担保法起草时某些理论准备不足,特别是物权方面的理论不足。造成了担保法中某些硬伤,如担保法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将物权和债权的生效条件混为一谈。这不仅不符合法理,更使现实中的大量的担保合同无效,使担保法第一条所倡导的保障债权实现的立法宗旨流于空谈。另外由于忽视了物权的追及性,使得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能对债权人行使有效的保护,并同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花了近六年的时间起草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来暂时弥补担保法的这些缺陷。在hr中大多考察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条文的变更和补充。 二、分值分布和命题规律 自1998年来,担保法的分值变化很大,其中1998年考了18分,而在1999年只考了4分。在2002年的首次国家hr中担保法考了11分,比2000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7分有所提升。在4年中主观题完全以担保法为主线的是1998年的卷四的第一题。该题的13分中基本上是考察抵押和质押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担保法基本上作为与合同法相配套的考察点,即命题者设计的案例分析中基本上是以合同法为主线,穿插着考察担保法的知识点。 担保法的考察范围主要集中在共同担保、抵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抵押权的保全、抵押物的范围、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其中出题最具创意的是1998年的卷二的第14题和2000年卷二的第47题。这两题将权利质押的生效同公司法的规定结合起来,由此增加了试题的综合性和难度系数。 总体上讲,我们认为hr担保法的分值应该在10分左右,不会有单独的案例分析,最大可能是在以合同法为主线的案例分析中把担保法作为一个知识点考察。随着出题思路的综合性趋势的加强,可能会在担保中考察商法中的相关的规定,如除了公司法外,还有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担保规定。由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程序法的规定,所以在关注实体法的同时,我们对程序的相关规定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复习的重点和方法 担保法的通彻理解和掌握更多的依赖于扎实的民法基础理论功底,所以我个人还是建议大家,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先将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基本原理弄懂,也就是在复习步骤上担保法放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后。其次,担保法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保证和抵押上。保证是典型的债权性质的担保方式,贯穿融合了债法的基本制度。而抵押是典型的物权的担保方式,物权的基本特性基本体现其中。考生可以将这两个制度作为切入点,达到对其他担保方式的理解和学习。第三,复习中要注意在看担保法的条文时一定要看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与其相关的条文,并注意它对担保法的规定做了什么样的细化和补充,对比两者的异同。例如通过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对比,我们就知道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性,即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追及到抵押物的受让人。第四,要注意到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新出现的在担保法中根本就没有的规定,如司法解释的第八十五条中规定的金钱质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定金罚则的新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影响到了担保法,而且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相关制度。 最后,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担保法的规定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的互涉性,如与公司法、还有前面所提到的海商法关于海事担保的规定。这些规定会影响到保证、质押的效力。随着hr的综合性的加强,这些考查方式越来越受到命题者的青睐。除此之外,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关于担保诉讼程序的规定,大家也不要掉以轻心,不要在实体法中不关心程序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