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性天气”抗辩不成立 水淹宝马判赔14万“车子进水抛锚时,路面积水有车门一半高,前车灯都几乎淹没了!”谈起公司宝马车“不幸”被水“围攻”的情景,上海永国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国公司)负责人唏嘘不已。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永国公司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被告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2月16日早上6点半,永国公司驾驶员开着宝马车在雨中由西往东行驶到五洲大道至高东镇方向的地方联络道,“波浪淼淼”的路面“逼”向宝马车,很快,“浑身湿透”的宝马车陷入水潭熄火了。不久,交警和车辆销售商赶到事发现场,将这辆抛锚的宝马车从水中“捞”起并牵引至修理厂维修。 “当时这辆车因为进水导致了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我们询问车主,这个发动机要么维修要么更换,更换比维修要多出近2万元,但维修后的发动机与更换的发动机保修期相差较大,最后车主选择了更换发动机,并支付更换发动机的费用18万元和其他零部件的维修费62700元。”负责检测维修的汽车销售商事后回忆。 与此同时,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立即对车辆发动机之外的车身损失6万多元进行了定损核赔,但对发动机的损失18万元却拒绝核赔,永国公司只得将浦东工程公司和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告上法庭。永国公司认为,事发路段经常积水成患,车辆通过此路段经常发生熄火,两被告作为道路养护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尽义务和职责,应共同承担赔偿其18万元的损失费责任。 浦东公路管理署则提出,该路段是2007年8月才移交给他们管理的,而原告发生事故是在移交前,故管理署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工程公司则辩称,原告的宝马车发生事故损坏是由于灾害性天气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发动机的损失可以看出原告车辆驾驶员在当时存在驾驶不当才导致了发动机损坏。公司代理人指出,事发路段的设计、施工、监理均验收合格,事发当天公司已派人采取水泵排水等措施对该路段进行排水疏通,因此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无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原告车辆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为由未予理赔原告车辆的发动机损失。 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并未启用配备的泵站排水系统对事发路段等道路进行排水,仅通过该路段的临排水系统排水,虽然已派两名工人到现场用水泵抽排水,但实际上仍未有效解决,且浦东工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对行人或来往车辆予以提醒注意或暂时限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来避免危险或损害的发生,因此作为当时该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浦东工程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浦东公路管理署于2007年8月1日才开始对上述路段进行管理,故对移交前发生的损害与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称“不可抗力”一说,法院认为,根据气象资料的显示,事发时前后十二小时浦东地区的降雨量为26毫米,属大雨到暴雨的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的标准,故对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也指出,原告驾驶员事发时自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停车或绕行等相应措施,仍将车辆开进路面积水较深区域,其对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严剑漪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