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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物权法颁布的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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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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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历经14年的努力,物权法终于出台。杨立新教授——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教授认为物权法的颁布是值得全国人民欢欣鼓舞的一件喜事,新的物权法确立了财产权利平等的精神,稳定了中国极其重要的土地关系,对群体关系做了细致规定,在担保手段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国际商业需求,进一步明细了私权的保障。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同时,杨教授还从五个方面重点谈到了物权法存在的不足:他认为,第一、虽然新的物权法的体系完整,从物权的一般问题、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到占有共有五大编,但是关于物权的种类规定还是存在不足,特别是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的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均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这些物权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第二、新的物权法没有采纳以往司法解释规定过的物权法定缓和的规则和意见,造成了一个很重要的漏洞;第三、新的物权法在已经规定的物权规则中,仍然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各项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较少,有些应当规定的没有规定。导致物权法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商榷,具体执行起来,可能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四、一些重要的物权规则,如所有权取得中的取得时效、添附等不作规定,留下了空白;第五、新的物权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没有给出答案,司法实践较难处理。如物权保护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究竟是不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侵权请求权是何种关系?由于学术界争议较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给实践中的司法留下了一个难题。因此杨教授强调物权法的颁布不仅给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提供了重要机遇,更提出了新的挑战。不过,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我们不能对新法的颁布吹毛求疵,我们要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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