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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证、抵押、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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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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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答案](1)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了物保与保证的关系、保证方式的确定、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追偿权、抵押权实现的价值数额的确定、违约之债及物上请求权等,是一道综合性较强的案例分析题,颇有些难度,尤以第(2)~(5)问的设计为精妙。解答本题之关键有二:一是确认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兴发公司之间系连带保证关系,且其保证的份额相等;二是确认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谁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法理详解](1)关于第(1)问的原理,答案中已经讲得很周详了,考生可参考《担保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本处不再赘述。(2)、(3)《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凡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的,应推定为连带保证人。在外部关系上,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各共同保证人保证份额应是均等的。认识到这一点,正是解开本题的关键所在。(4)、(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呢?《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故应对1500箱果脯的损失负责。问题在于,谁来提出索赔的请求呢?这是本题的一大难点。丰盛食品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违约之债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自不待言。还要看到,在代办托运关系中,作为出卖方的丰盛食品公司货交承运人后,该批货物所有权即已经转移给买方信利商场(《合同法》第133条)。故我们认为,此时信利商场可依物上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6)本问答的依据在于《担保法解释》第73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见,抵押物实现价值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总是一致。相反,二者的价值差异才是更为常见的现象。当抵押物实现价值低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时,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务,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前者高于后者时,高出部分的价值仍归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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