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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同堂笔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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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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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适用,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继承人存在为前提,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继承人不存在,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六、遗嘱继承1.遗嘱是一上单方行为。立遗嘱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人。2.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3.遗嘱的形式:原则上是不要式行为,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五种形式。重点掌握录音和代书。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①有2人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是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②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有2人以上合格的见证人。4.遗嘱的效力:①公证遗嘱效力第一;②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5.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接受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接受遗嘱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机关组织。6.对选嘱的限制。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少来源的,应保留份额。七、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行为2.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行为3.主体:一方是将来的被抚养人,另一方是遗赠抚养人。八、两个法条1.第5条:如果一人死后,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先适用是遗赠抚养协议。2.第27条:遗嘱、选赠不能予以执行的情况。例:一人立了很多遗嘱:房产归大儿子,汽车归二儿子,股票归三儿子,债券归四儿子,其他的归侄女。如果该人6月1日死亡之时发生下列情况:(1)大儿子5月31日死亡。房子适用法定继承。(2)老人死亡后,三儿子把二儿子杀死了。三儿子丧失继承权,股票适用法定继承。汽车适用转继承。(3)四儿子放弃继承,债券按法定继承处理。(4)在老人死去两个月,侄女一点儿表示也没有,其他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九、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分配的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但也可以多赡养多分,少赡养少分。2.胎儿预留份3.限定继承原则:第33条。(二)清退问题:遗产分配后,发现继承人还有债和的,先由法定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若不是以偿还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各自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担。补充:如果一家人在车祸中死亡,不管死亡顺序:没有继承人的应推定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同辈的,同时死亡。复习方法问题1.考试不是能力问题,需时间投入;必须有试错的机会,必须做题。2.考试是一个方法问题。①减负;②善用辅导班:预习、复习、做真题;③科学处理教材、法规等做题的关系:中前期以教材、法规为主,后期以做题为主。重点读一下案例题的问题:①仅考:刑法、民商法、刑诉、民诉、行政诉讼②案全题失分的原因。一是做不完;二是缺少答题经验。③注意平时训练。④复习不必对文书写作投入精力。3.本阶段的复习。看专题就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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