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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同堂笔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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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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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一、结婚(一)结婚的条件:1.主体:一男一女。2.自愿,不得强迫。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1)达到法定婚龄。(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一)无效婚1.重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二)可撤销婚:只有一种:胁迫婚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3.期限限制:1年(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三、夫妻财产关系(一)婚内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三)约定财产制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四、离婚(一)离婚有两种形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二)离婚的实体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3.分居两年的。(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1.军婚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四)离婚的后果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2.姻亲关系消灭;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6.物质帮助权。五、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继承法一、继承发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有继承人(3)有遗产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方转化为既得权。二、遗产(1)遗产是个人财产;(2)必须是死亡时的财产;(3)必须是合法财产;这里需注意以下几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但经承包已经获取的收益可以继承。2.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取得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但死亡之时已经获得的相关财产可以继承。三、继承权的关系(重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里强调:①杀害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形态,不包括过失犯罪;②既遂、未遂在所不能;③不讲目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①犯罪形态必然是故意;②有犯罪动权:争夺遗产;③不论既遂还是未遂。3.遗弃、虐待的①这时,虐待要求必须“情节严重”。②如果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遗嘱的这里,也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元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四、法定继承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①只要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就不适用第二顺序;②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③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④虽然法定继承人,但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或者主要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也可分得适当的遗产。五、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当分得的份额由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继承。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因为被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不得超出原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4.原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无代数限制。5.代位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是:发生的时间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6.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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