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1、适当原则。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合同的要求。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例: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2.诚信原则。(1)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A.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B.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2.先履行抗辩权(1)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2)与双方违约的关系例1: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此即双方违约。例2: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3.不安抗辩权例: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注意: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②有两个阶段。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1)第三人代为履行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2)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而非丁)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1.代位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2)代位之诉: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2.撤销制度(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